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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市级批的普通项目)
发布日期:2014-04-24访问次数: 字号:[ ]


问: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有哪些?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12条第1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5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商务资发[2011]37号)。


问: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市外经贸局审批?
答:吴兴区、南浔区设立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含)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太湖度假区设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全市(不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项目设立审批(特定类别项目除外)。


问: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各县区商务部门对项目是否“已通过前置审批、(合同)章程等全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投资者签字是否真实,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市外经贸局在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处予以指出)——项目业主单位修改补充上报——如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规要求,市外经贸局窗口受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章程审批(商业项目不含市外经贸局发函征求内贸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业主到市外经贸局窗口领取批文——凭批文到市技术监督局窗口领取企业法人代码(赋码)——业主返回市外经贸局窗口领取外商投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问: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我国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已出具项目核准批复(商业项目由市贸粮局出具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合资、合作事项需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问:新设立普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申报的材料有哪些?
答:(1)各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的合同、章程请示文件原件;
(2)投资者向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的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它合同附件)原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人选名单原件(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委派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董事会(股东会)名单;
(6)委派方法人代表签署的监事委派书原件和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可研报告及市发改、市经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8)相关的土地、规划、环保部门的有效批复文件原件;
(9)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的租房协议(附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水电气设施租赁协议(租赁厂房的项目)(租赁厂房的项目);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外方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港澳地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营业执照)和所在国家/地区注册地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如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须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
(12)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授权签字的授权书(如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合同、章程及其他材料的)
(14)投资外方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
(15)中方主管部门意见(如中方投资者有政府主管部门);
(16)如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部门意见(如中方投资者为国有企业或含有国资成份);
(17)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特定项目);
(18)特殊项目所需的其它批复文件原件(如有前置审批规定) ;
(19)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问:新设立普通的外商独资项目申报的材料有哪些?
答:(1)各县区商务部门上报的章程初审请示件原件;
(2)投资外方申请报告及当地外经贸部门的答复;
(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4)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章程原件(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它附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人选名单原件(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
(6)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执行董事人选的委派书原件、各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名单;
(7)委派方法人代表签署的监事委派书原件和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可研报告及市发改、经信部门的核准文件原件;
(9)相关的土地、环保部门的有效批复文件原件;
(10)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的租房协议(附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水电气设施租赁协议(租赁厂房的项目);
(1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经过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港澳地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营业执照)和所在国家/地区注册地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如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须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
(13)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授权签字的授权书(如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合同、章程及其他材料的);
(15)投资外方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
(16)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特定项目);
(17)特殊项目所需的其它批复文件原件(如有前置审批规定) ;
(18)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法定工作日为多少天?市外经贸局审批的承诺工作日为多少天?
答:法定工作日独资、合资企业90天,合作企业45天;承诺工作日为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从受理开始24个工作日,不含征求其它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及听证等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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